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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臺中元小貸公司原總經理犯挪用資金罪 假公司名義借款進行營利活動

2019-12-30 10:02:33 和訊銀行  南墻

  借用公司名義借款并進行營利活動,足以構成挪用資金罪要件。

  日前,裁判文書網披露,東臺市中元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中元小貸公司)原總經理朱某明因挪用本單位600萬元資金獲刑。

東臺中元小貸公司原總經理犯挪用資金罪 假公司名義借款進行營利活動

  案件有趣在于,朱某明所挪用的錢并未在中元小貸公司走賬,而只是借用了其所在單位的名義,在中元小貸公司的賬目上,朱某明挪用的錢款根本就不存在。

  這起案件是如何發(fā)生的呢?

  判決書披露,2011年6月,萬達公司(判決書未披露全稱)的實際經營人孫某因資金緊張,向朱某明借款600萬元,該筆錢款由孫某向朱某明個人簽署借條,但匯款方卻不是朱某明,而是江蘇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(簡稱金華宇公司)。

  事實上,金華宇公司給萬達公司的資金,是由朱某明聯(lián)系金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,并且是在中元小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,私自以中元小貸公司的名義向金華宇公司的借款。

  朱某明在向陳某借款時,給陳某出具了一張借條,并加蓋了“中元小貸公司業(yè)務專用章”。

  2011年8月,孫某歸還金華宇公司320萬元之后,剩余資金均未歸還。陳某在借款無法收回的情況下,將中元小貸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該公司歸還借款280萬元及利息,朱某明挪用資金案事發(fā)。

  但只是借用了中元小貸公司的名義,是如何認定朱某明挪用資金的么?

  法院認為,朱某明在中元小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,私自以中元小貸名義向陳某借款600萬元,金華宇公司應朱某明要求于同日將600萬元打入孫某所在公司賬戶。

  案涉的600萬元雖然未經中元小貸公司賬戶,而是直接由金華宇公司轉賬給孫某,但朱某明向陳某出具的借條是以中元小貸公司名義,并加蓋公司業(yè)務章,所以并不影響該筆款項屬于中元小貸公司所有的性質,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。且600萬元匯入萬達公司賬戶用于該公司經營,應認定為挪用資金“進行營利活動”。

  法院表示,朱某明利用職務便利,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,數額巨大,進行營利活動,此行為構成挪用貸款罪,最終法院判處朱某明有期徒刑3年。

(責任編輯:李崢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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